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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桥法谈 | 关于生育与人口增长的一些科学和法律问题的遐想


 


乔长龄 合伙人

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


00

 引言 


2021年5月31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并指出,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,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。


在2015年10月,为应对中国老龄化,人口比例失调等问题,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,全面放开二孩政策。只要是合法的夫妻就享有生育二胎的权利,不再受“单独二孩”政策或“双独二孩”政策的限制。


除去各国对生育的常规性福利待遇规定不说,阶段性的国家人口政策,在个人的印象中,前苏联在二战之后因人口骤减,也有鼓励生育的政策,叫英雄母亲。而我国比较典型的是从1980年代开始的“只生一个好”的独生子女政策,是我们同龄人的时代烙印,30多年后的今天它终止了。这些都将成为过去时,或许能被写在后辈的教科书中了。



关于人口的社会学问题,个人认识的第一位科学人士就是马寅初先生,他的《新人口论》有被引用的、也有被误读的。我也是在今天才真正看到他的论著,认识到当年马先生的睿智,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浏览。


生育确实不单单是生育问题,它关系到社会学、经济学、伦理道德、性别差异等方方面面各类问题,国家根据社会的发展状况制定生育政策也是正常的管理事务。对于三孩政策的各种发声也属正常,比如,三孩的家庭的政府政策鼓励都将会是什么,母亲是否享有福利保障,孩子有抚养医疗和教育优惠吗,以及,非婚生子女对人口增长的比例有多少,代孕会成为生育的合法补充途径吗......


这也引发了我对于这一问题的思索,我的思考主要在于这些生育现象背后的法律适用状态。


01

 婚生子女


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即为婚生子女,也就是说与配偶双方存在血缘关系、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子女。亲子关系不能自证,不能双方自行承认就可以被认定为婚生子女,所以,婚生子女必须持有医院开具的“出生证明”,方能办理增入户籍等手续,得到法律的承认。而在离婚、继承案件中涉及父子母女关系的环节,都必须有这样的证明。我代理的离婚案件中,就有因配偶双方闹别扭,不配合开具孩子的出生证明,导致已经说和的调解方案,也因子女关系缺乏证据而无法落实的情况。


一夫一妻,结婚生子,是最常见、最正常的生育途径,社会的一切法律,以《民法典》中婚姻家庭编、继承编为主的,和相关政策都是以这一模式为基础建立和保护的。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四十一条


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。实行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。保护妇女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。


正是因为有稳固的模式,也才产生系列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,诸如家庭经济负担、父母得/能买几套房子、女方是否得辞职去做个全职妈妈、女性的就业是否更加困难、爷爷奶奶姥爷姥姥是不是得更多地去帮带孙子等,都会从个人和家庭的顾虑,变成全社会的问题,而需要政府层面出具政策予以调整,这也是一盘社会经济账,制定和执行,都存在着科学的考验。


相信随着政令之后,三孩也会相继带出政策法规,主要会围绕家庭福利和税收、女性就业生育期劳动政策何福利、子女就读等层面,达到既鼓励又稳定的目的,相信国家和各地方都将有所跟进,力度因地制宜。


02

 非婚生子女


一个“非”字,显示着这类子女,是男女二人在没有婚姻存续的状态时所生育的孩子。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一条


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


《民法典》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


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


很确定,在法律上,非婚生子女在父母的照顾、保护和教育义务、继承权利和顺序等各方面,都与婚生子女无异。这主要还是基于血缘的自然连接角度考虑,赋予和保障了孩子的正常成长的权益。


但是,因为生身父母没有婚姻关系,导致非婚生子女在出世的时候,根据规定无法开具孩子的“出生证明”,所以,这需要以公正第三方的鉴定机构,对亲子关系予以鉴定后出具生物学证明,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才有了证据,进一步通过判决得到法律上的认可。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


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。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确认亲子关系。


可见,非婚生子女的父母,尤其是母亲,应该增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,注意保存生物学证明材料,实现亲子关系证明,才能给予你的孩子正当途径的法律保护。


非婚生子女,在现下社会中也是人口增进的一种途径。在前些年,主要是婚外情的状态下出生的孩子较多,近年来,更多的是年轻人选择不婚生子的情况。而《民法典》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新规,导致结婚恐惧的增加,加上独立女性越来越多,单亲妈妈、不婚生子的情况很可能会同步增加,但这类生育人口,是不享有政策福利的。


因为是非婚生子,所以在伦理道德层面,总有悖于主流意识,非婚生子女在他人眼里总因不循规蹈矩而存在着来路不明的色彩,受到歧视和恶意中伤也是常见的。另外,没有正常家庭状态的幼年生活,使得非婚生子女肯定缺乏父爱或母爱。


在我参与调解的一个抚养费的纠纷案中,一位年轻母亲声泪俱下的说,要让两个孩子的父亲做一个真正的好父亲,没想到这么难。可她的这个命题本身就有错,她口中的这位父亲,是另一个婚姻家庭里两个孩子的父亲,基本无法成为她的孩子的真正的父亲,至多能给予抚养费上的金钱弥补。

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七条


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,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


所以,非婚生子女心智健康方面存在着内外两方面施与的巨大伤痕,是个人成长过程中需要不断修复的。对于这些个体问题,都应当受到社会学的关注和疏导,并且及时建立帮助机制,比如心理辅导、同类社簇联谊会等,都可以在情感和认知上,给予调整安抚。


03

代孕


代孕,顾名思义就是代为怀孕生子。如果过去所说的借腹生子,是女性连母体子宫和卵子一起,代替其他女性完成怀孕生殖,那么自从试管婴儿、冷冻精子和冷冻卵子这些技术发展完善后,代孕还可以是女性只以自己的母体子宫为载体,将他人胚胎植入后的养育生殖。


目前我国并不支持代孕,现行的法规只有卫生部发布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(2001)和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》(2004),均认定辅助生殖须以医疗为目的,明确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提供代孕相关服务。


但是技术的发明和成熟,确实满足了、也激发了人类关于繁殖其他途径的思索。如果说因病不能生育是最基本的代孕诉求,那么还有配子生男、双胞胎等诉求,女性年龄不适宜生育、女性因生育而影响自身的形象、影响工作时间等情形的不愿生育等等各种私人的欲念,导致代孕有可能成为一种更为普遍的行为。前一段时间娱乐圈郑爽张桓事件,恐怕也让代孕的影响面迅速扩大了。


代孕问题,除了道德伦理和技术安全,也涉及更多的法律问题,可以包括:


1. 生物学父母与代孕人的法律关系

2. 生殖孩子与代孕人的法律关系

3. 配子胚胎与生殖孩子的健康责任

4. 生育生殖过程中母体和胚胎的健康责任

5. 精子和卵子的健康责任

6. 精子和卵子的取得、保存和交易行为认定

7. 其他


这些情形都是代孕可能涉及的事实环节,有事实,就必有因履行而引发的纠纷。


但是代孕,它确实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人类生育概念和繁殖认知,仿佛我们过去看到的实验室技术过程,而今都活生生的发生在身边的现实当中。除了嫁接、转基因等技术在植物上的实施,哪怕是人类,也进入了全技术手段繁殖的领域,这将为技术的掌控开发、应用提出更强大的规范性要求。


代孕违法,但改革开放后的国人,对于新生事物的接受能力也越发强大,而今三孩的政策,至少在方向性方面也将代孕推到了人们的考虑范畴。如果代孕真的有市场,那么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儿童权益的保护,代孕的种种也将被法律注意并纳入调整范围。


04

  其他  


1、生育交易


还有比技术代孕更简单的自然代孕行为,女性可以为男性生育,但那是以金钱为对价的生育交易。在婚姻移民、结婚分房、离婚购房等都有存在的经济为导向的社会行为里,这种情况也可能发生。


当然,这种生育方式,与将女性视为生育工具不同,女性是有选择这种有对价生育的权力的。而这种情形,也可能发生在婚姻状态之中,也可能发生在非婚状态。法律对此将持有什么样的态度呢,不敢妄猜,拭目以待。


2、移民


中国是个传统的民族化大国,从历史上来看,外来移民从未形成主要潮流,目前也不会成为极速增长的途径。虽然全球化的地球村,使得移民变得越来越“容易”,但这与国家目前关于人口增长的目标内容,也许并不一致。


3、控制死亡率


05

生育的科学和法律的调整 


这样谈着生育和人口问题,我们可以发现,生育最本质是生物交配繁殖的本能需求。人类社会化之后,就有了规则,比如男女必须登记组建家庭之后方可生育。而在某些宗教中,还存在着禁止婚前性行为、禁止堕胎等更边界化的两性和生育模式,这些,还都仅针对“人性”的主张和规范。


工业化的社会,生育和人口问题从个人家庭层面,一定会影响和划归为社会问题,包括社会的稳定、可持续发展、经济循环和动力,等等,这就形成社会与个人的复杂关系,他们既相互依存,又相互矛盾,既要尊重个体,又要规范个体。


而各类技术的发展,是这个问题更加多元化的加速器。


生育和人口问题就这样呈现出科学技术、经济社会、道德伦理等等的各种交织交错,各自发声。而如何得以协调,最终还是回归在法律层面予以调整。法律,在个体意识、具体事件中,它是比道德品质、信仰三观还底层的兜底工具,但是在社会行为中,它是规范性、统筹管理的高级建设职能工具,保障着全社会的运转稳定和平衡,可见法律的重要性。


这里要声明的是,文章只谈现象,不论是非。涉及思想意识、个人喜恶的情况,这里都不做评析和辩解。


06

  结语  


人口政策,是国家层面的大问题,生育是个人和家庭生活层面的具体问题。如何考虑,各有所需。但是个人和家庭除了享受政策和待遇外,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,理解相关的立法宗旨,也是很有必要的。


还有,有一个熟知专业、通情达理、富有远见的律师朋友,很重要。


 我的团队 

金桥百信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


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部,是一个专注于婚姻家事、继承事务及财富管理传承的专业法律部门。本部门根据现代婚姻和家庭的特点,既组合了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且战绩彪炳的实战型律师,也组合了对家庭财富管理(传承)法律事务研究多年的专家型律师,能够满足客户的各类型法律需求,为客户提供高效、精准、可行的解决方案。


供稿 | 乔长龄

编辑 | 罗影璇


金桥百信 招贤纳士

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广州设立,是国内第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。办公地址位于广州市CBD核心——珠江新城超甲级写字楼高德置地广场G座楼24、25楼,办公面积近5000平方米,执业律师逾400人。2015年事务所启动改制和创新管理,2019年凭借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优势顺利入选ALB 2019年亚洲最大50家律师事务所,2020年被评为2016-2019年度广州优秀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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